MSA 发表于 2006-4-20 22:37:16

2006《国内海船建造规范》介绍

从国内实际情况出发,在全面考虑航行条件、船舶尺度等具体情况,充分注意中国政府在航运交通安全方面做政策走向,在安全水平相当的前提下,以2006《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2~8篇为基础,全面评估IACS要求和IMO有关规定对中国国内航行船舶的适用性和必要性,对各篇的相应要求进行删减、增补、放宽改编,同时增加第1篇总则,形成独立的2006《国内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以滿足国内航运市场所发展需求。

第1篇总则

第1章通则
    第1节中国船级社及其主要业务
    第2节理事会与委员会
第2章适用范围与条件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规范
    第3节图纸提交与审图
    第4节检验
    第5节责任、申诉与仲裁

第2篇船体

在2006《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的基础主要上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1章第7节船首甲板装置(UR S26的全部要求,以及UR27除锚机固定以外的全部要求)。
在第2章第2节总纵强度中,删除有关海上交换压载水、散装货船进水强度的要求。
根据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在第1章中重编:完整稳性、破损稳性、载重线标志与勘划、结构布置。
在第2章第20节舱口和舱口盖中,对于舱口盖,不执行最新的载重线公约,仍维持原有2001版《钢规》的技术要求。
删除第2章第23节抓斗加强。
在第2章附录1中,降低有关稳性计算机的配备要求。
在第3章舾装中,删除第6节与拖带和系泊相关的船用设备、配件与支撑船体结构。

在2006《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的基础主要上作如下修改:

在第5章双壳油船中,删除有关JTP共同结构规范的内容。
在第8章散货船中:
(1)删除有关JBP的内容。
(2)在第7节装载手册和装载仪的附加要求(URS1A)中,删除有关进水强度的要求。
(3)考虑到国内船无破舱稳性要求,因此进水状态强度也不要求,删除:
         进水状态下的总纵强度(URS17)
      货舱进水状态下的水密槽形横舱壁的强度(URS18)
      考虑货舱进水时的货舱许用装载量(URS20)
(4)货舱舱口盖尺寸的确定,仍维持原有2001版《钢规》第12节的技术要求,即采用URS28(Rev.1)的要求,不采用URS28(Rev.3)的要求。
(5)将散货船协调附加标志与相应设计装载工况(UR S25)修改为非强制性要求,即为可选择的船级附加标志。
(6)删除设置首楼的要求(URS28)。


第3篇轮机


全面评估IACS、IMO的相关技术要求,对其中不适用的要求予以删除、放宽或修改。对其中产品部分的相关要求,原则上与《钢质海船入级规范》要求相同。在2006《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的基础主要上作如下修改:

瘫船起动
燃油日用柜数量及其容量
油舱柜空气管布置
油舱使用短测量管的要求
散货船前处所的排水
机器处所内舱底水吸口
舱底泵数量
桨和轴系中的部分修改


第4篇电气装置

在2006《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的基础主要上作如下修改:
考虑不同航区的具体情况,在主电源、应急电源和对地绝缘电阻监测等设备配备方面作出了修改,适当放宽了要求;
删除了某些不适合于国内情况的IACS新要求,例如散货船货舱、压载舱和干燥处所中的水位探测和在机舱中使用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等要求;
根据需要增加了对非机动船的有关要求。


第5篇货物冷藏

本篇作为非强制的附加标志内容,故其要求与2006《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相同。

第6篇消防

在2006《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的基础主要上作如下修改:
第1章:对于国内航行海船的消防,将满足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的规定作为本社入级的要求;

第3章:
对于第3节“油船货油泵舱的防爆措施”,考虑到《法规》未有要求,本篇补充相应要求并作适当降低。
第4节“用于测量氧含量和可燃气体浓度的便携式仪器”要求高于《法规》和SOLAS公约要求,本篇取消。
取消第4节“具有冰区加强船级符号船舶的消防泵的海水进口”要求。
第5章“直升机设施”:
为便于国内船舶使用,第2节有关“消防”内容全部纳入SOLAS公约第II-2/18条的要求,并根据国际船舶要求作相应修改。


第7篇自动控制与遥控

根据2006《钢质海船入级规范》,考虑到自动化作为附加标志,不属入级强制要求,因此对于国内航行海船,其自动化要求与2006《钢质海船入级规范》要求一致。

第8篇其他补充规定

本篇作为其他补充规定的内容,故其主要技术要求与2006《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8篇的相应章节的要求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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