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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真论坛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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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29 09:5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湖北武汉
仿真论坛行为准则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对仿真论坛( 以下简称“本论坛” )的管理,规范信息发布行为,保障本站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本论坛之《用户许可协议》制定本论坛使用管理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 )。
2、本细则主要调节本论坛管理机构与用户,管理机构之间,用户相互之间的关系。
3、本细则遵循以下原则
1)维护本站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
2)维护本站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3)保证正常健康的网上交流和信息发布秩序。
4、本论坛所有用户均须遵守管理规则及本细则。
5、新用户遇到使用问题,请参考论坛使用常见问题集

二、用户的权利与义务

1、本论坛用户是指通过国际互联网连接进入本论坛并使用本论坛任何电子或网络服务的个人、法人或组织。
2、任何通过国际互联网连接进入本论坛,自愿接受本细则约束的个人或团体都可以通过本站提供的“新用户注册”服务获得本论坛注册用户帐号。当本论坛用户提出的帐号申请被本站批准后,该帐号成为本论坛合法帐号。本论坛用户可通过此帐号使用本站提供的部分服务。
3、服从论坛会员登记条款,服从版主及管理委员会对纠纷的调节
4、服从各版版主主对各自版块的规定,与国家法规有冲突的地方以国家法规为准,与本准则有冲突的可以投票表决。
5、同意接受版主和管理委员会的表扬、批评、警告、处罚讨论和处罚结果等公开发布的帖子
6、用户有对论坛各项管理制度提出异议的权力,对论坛现行制度中未尽之事宜有提出修改意见或增加条款的权力
7、用户发贴必须保持礼貌,不得以任何理由攻击他人,得到帮助应当说谢谢
8、用户不得将所持有的帐号赠与、出售给他人或进行其他变更帐号使用者的行为;团体帐号变更管理人须报站务委员会备案。
9、用户的私人信息(包括帐号登记资料,帐号论坛信件,与其他用户的信息交流记录等)不受侵犯,任何用户(包括论坛管理方)不得在本论坛或本论坛外向第三人透露本论坛用户的个人资料及其他私人信息。
若因重大原因由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执行公务必须获知本论他用户的私人信息的,将通知本人,接受检查,或出于善意原因的除外。
10、用户在拥有本论坛注册用户帐号后在本论坛享有发表文章,信息交流的自由,并对所发布的信息承担一切责任。
11、用户注册成为论坛正式用户,不得违反以下规定:
1)使用带有官方性质或系统管理员性质的词语作为用户名或昵称;
2)在用户注册资料中提供不完整或不真实的个人信息。
3)用户不得在某一版块发表不合该版主题的帖子。
4)用户不得在本论坛进行恶意灌水、刷屏、张贴垃圾信息等行为
5)个人用户不得擅自以单位、团体、组织等名义发帖,不得发表可能激起各单位、团体、组织之间矛盾的具有挑衅性质的帖子。
6)其他恶意行为,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使用服务,对大多数用户利益及本论坛形象造成损害者。
7)不得谈论任何盗版软件的下载、破解、安装等...请保护知识产权,也保护我们这宝贵的论坛。
12、本论坛支持原创,保护版权,用户在转载文章时请务必在明显位置注明。
13、未得到管理员批准前,用户不得利用文章发表功能进行广告宣传、盈利活动及其他不正当活动。
14、用户有对本站服务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的权利,用户有对于本论坛管理人员(包括各站务及斑竹,如果站长违反规定同样可以要求站长不得参与论坛管理)的违规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检举、要求罢免的权利,但不得捏造、夸大或歪曲事实以及进行诬告陷害等。对于用户的申诉、检举,本论坛站务委员会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15、用户在发现本论坛的系统问题或漏洞后有义务及时向本站服务方报告,不得利用系统漏洞进行为己牟利、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使用本站服务或危害本站系统安全的行为。

三、服务方的权利与义务

1、论坛管理方对发布并存放在本论坛的信息和资料拥有最终处理权。
2、论坛有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根据国家法规和本细则最终审定本论坛用户在本论坛发布的公开信息,并对违反国家法规及本管理规则的公开信息进行处理。
3、对于发表在本论坛的文章和其他公开信息,本论坛拥有优先使用权。任何人在未获得原作者同意或本论坛授权前不得进行商业性转载,发表,改写或改编,任何性质的转载必须注明来自研学论坛字样。
4、站务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人员进行本论坛系统的软件维护、改进及升级工作,保证其正常工作。
5、论坛有义务在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保证用户正常使用本站的各项服务,保护用户的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护用户的隐私不被泄漏
6、论坛有义务将影响本论坛运行的各项硬件、软件变更,管理规定变动及人事调整在做出决定后在本论坛明示。
7、论坛有义务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各项管理工作。
8、论坛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的调查工作。所有发布在本站的公开信息将至少保存60日以上的备份,以备国家有关机关查询之用。
9、论坛管理方有义务对用户信息保密,不得在征得本人同意情况下向第三方透露用户信息,国家相关机关如公安局等要求调查的除外

四、管理机构

1、论坛设一站长,日常管理机构为站务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拥有论坛的全部管理权力,负责论坛的运行和维护。由站务管理委员会对本细则做出具体解释并制定执行办法,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2、论坛站务管理委员会与各区版面版主构成本站的两级管理机构。
3、站务管理委员会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拔、考察、任命合适的本论坛用户担任各版块版主,版主拥有相应的版主权限帐号。

五、论坛不提倡的行为

1、用户凡有行为违反本细则之“用户的权利与义务”中的相应规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站内警告,取消部分或全部通过帐号使用本论坛服务的权利,取消帐号的版主权限,永久终止帐号的使用权等站内处罚,并保留作出进一步处理的权利。对于情节严重者,本站向其所在单位反映情况,由其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者,本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向国家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由其处理。
2、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被处罚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处罚决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处罚,会员可以发表评论及意见
3、不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程序作出的处罚和处分无效。管理员和各版版主可撤销明显不合程序的处罚或处分决定。
4、处罚种类限于本细则规定的种类。处罚的行为也应严格限于本细则规定处罚的行为。对于本细则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相对人的行为、情节、后果必须作出处罚的,可以类推本细则最相近的条文处罚,但必须经过三分之二的站务委员会成员讨论通过。
5、本论坛管理人员行使处罚权时应合法合理公开,自动置于广大会员的监督之下。本论坛管理人员包括斑竹可以制定对全站或版内适用的其它具体规定,对处罚尺度和细节进一步明确。
6、应当给予严厉处罚的行为及处罚办法:
1)严禁发表聊天性质的帖子(休闲区除外),违者予以删帖和警告处罚。违反规定2次或以上(各版累计)者,给予版内封发帖权7天处罚。违反规定3次或以上(全站累计)者,给予站内封发帖权7-14天处罚。
2)严禁发表与版块主题不符的主题帖子,违者予以移帖/删帖和警告处罚。违反规定2次或以上(各版累计)者,给予版内封发帖权7天处罚。违反规定3次或以上(全站累计)者,给予站内封发帖权7-14天处罚。
3)严禁发表与主题帖内容不符的回复帖子,违者予以删帖和警告处罚。违反规定2次或以上(各版累计)者,给予版内封发帖权7天处罚。违反规定4次或以上(全站累计)者,给予站内封发帖权7-14天处罚。
4)各版块版主对于违反用户规定的行为不及时阻止并作出相应处理者,每3次给予1次记过处罚。
5)转载文章不注明出处者,一经查实,将视为抄袭予以删除。违反规定3次或以上(全站累计)者或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站内封发帖权7-14天权限。
6)凡在本论坛中有非法商业行为或公然发表色情、反动、造谣诽谤和个人攻击性等内容的文章,将删帖并给予站内封发帖权14-28天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者,将删除该用户帐号。
7)严禁个人用户擅自以单位、团体、组织等名义发帖,严禁发表可能激起各单位、团体、组织之间矛盾的具有挑衅性质的帖子。违者给予删贴及站内封发帖权14-28天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者,将删除该用户帐号。
8)凡在本论坛内受到封站内发帖权处罚多次次,其信誉分为少于1分者将删除用户帐号。
9)版主记过3次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酿成不良后果者,予以撤职处罚。
10)用户在本论坛内之言行严重违反本论坛有关规定,情节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本论坛将向其所属单位通报。
11)凡在本论坛内存在用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上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关于争端解决和投诉的规定
1、  用户对于处罚或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先在会员投诉板块发帖投诉,如果没有及时处理请直接发邮件或PM给管理委员会主席进行投诉。如果继续没有得到有效处理,还可以直接向站长提出投诉,投诉方式包括邮件、PM。
2、  用户对论坛日常管理或者斑竹工作有异议的,也可以按照上一条投诉流程进行投诉。

七、附则

1、本细则由本论坛站务管理委员会制定、修订并解释。
2、本细则中之未尽事宜按照本论坛的《用户许可协议》的相应条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应法律执行。本细则中与国家法律相抵触之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应法律执行,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4、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5、会员对本规则有不同意见或修改补充意见的,可以提交方案由站务主席组织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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