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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斑竹管理条例 【已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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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29 09:5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湖北武汉
论坛斑竹管理条例

Ⅰ、版主的要求
1、要有足够的积极性和热情,要有公平公正的心态、并且乐于与人分享自己的经验、体会。
2、要在所管理的领域有一定得造诣、所用软件方面要有自己独特的长处,并得到了论坛多数会员的认可。
3、保证一定的时间管理版面,不能够徇私舞弊,要一视同仁的对待回复者。
4、要积极去引导会员来活跃版面,讨论问题、勿以版主自居而玩忽职守。
5、互相监督其他一些版主的言行及加减分值行为(越版区也行)、要有团体精神,以发展论坛为己任。
6、版主应该具有主人翁的精神,而不是匆匆看客。应该更加体现出‘管理’的特点,而不仅仅是‘防止’、‘删帖’、‘加分’、‘能回答问题’更应该被认为是版主最不要求的特点。

Ⅱ、版主的职责
1、删除违反论坛规定的文章、定期清理版区内的垃圾帖和灌水贴、移动内容不符的文章到相应版块。
2、按照加分标准给自己管理的板块会员及时评分。合理引导版区会员来讨论和解决问题。
3、版主最好不定时提供一定分值练习题,一活跃气氛,二发现潜力选手并推荐到管理队伍来。
4、版主应当根据自己板块的特色,定制不超过10个置顶的帖子,来多引导新人。对于新人上来就发贴乱问的情形,请立马删贴,PM告诉他看置顶。
5、版主有义务给优秀的文章加精华。
6、同一个版面的各个版主之间要互相协调,共同建设好版面、避免出现无人在线管理的混乱状态。
7、版主有权讨论论坛管理规则和自定本区的管理规则,执行其管理权力。如遇管理方面之重大争论,将由所有版主开会讨论表决。
8、版主最好定期制作管理版区的索引贴,也就是
  A 本版使用手册
  B 本版常见问题
  C 本版会员介绍(可选)
  D 本版尚未完全解决的问题(里面给出相关帖子的连接,并随时间增长不断补充。)
9、版主应经常发表与该版内容有关的文章或回答所属版网友的问题、积极参与论坛的建设和管理,定期提供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10、版主有义务整理本版的精华帖子为文章给期刊投稿,支持期刊建设。
11、版主作为论坛的管理人员,有权优先利用论坛的资源,包括FTP资源及论坛的资源光盘等。
12、总版主的具体权利就是所有论坛版块的斑竹权利, 即所有论坛的前台权限;义务就是担负论坛总体管理, 包括斑竹工作的监督, 论坛的管理协调, 论坛制度的监督等等,见习期为二个月,任期暂定半年。

Ⅲ、版主申请的要求
论坛鼓励会员申请版主,初次申请本论坛版主原则上一次只能申请一个版块的版主。凡是有能力、有技术、有奉献精神的会员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特长申请相关版主。仿真科技论坛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会员必须仔细考虑自身因素,版主是需要奉献精神的,更需要长期的持之以恒。

会员申请版主必须遵守以下几条条件:
1、任何人在论坛发足100贴或积分10以上后都可以在[建设家园]或相应版区提出自荐申请、版主的ID在论坛的表现将被作为重要评价标准、支持的人数多并不一定保正申请通过。做这个限制主要考虑会员申请版主时应该对论坛有相当的熟悉。
2、论坛VIP或斑竹推荐的论坛会员将优先考虑。
3、若申请已有版主的版块,应该征得原有版主中任何一位同意,并且请原版主发文表示支持。
4、仿真科技论坛的版主人数原则最多为三名,个别任务重、贴子多的版块可以适当增加,但最多不得超过五名。各位斑竹需通力合作共同繁荣所属的版面,并无先后、正副之分。各斑竹选拔尽量考虑到不同的学科视野。
5、满足条件的申请人必须请先到站务公告区认真填写一份论坛管理员申请表格 。并在自荐申请贴中贴出、如果是VIP私下推荐来的,也请先在“建设家园” 区发布申请贴,否则程序上不予处理。

Ⅳ、版主的批准:
1、申请者自荐表经“Simwe.com站务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赋予见习版主资格。见习考核期一般为1个月,中间不合格者将会通知撤销。1个月期满无意外情况并考核通过者可自动转为正式版主。
2、Simwe.com站务管理委员会成员2人(含)以上同意,即可赋予见习版主资格。
3、斑竹申请一般在72小时内给予处理、决定是否批准、处理完毕后申请贴将被锁定。如果超过72小时仍没有回复、请PM站务管理委员。具体批准与否视当时情况而定,不受时间限制(2011/06/26 更新by yuan)。

Ⅴ、版主的解聘
版主如存在下列问题,解聘其斑竹职位∶
1、长时间不来处理版块事务,又没有请假,连续达半月以上的。
2、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超过1个月不上站进行版主正常工作管理。
3、未及时删除违法违规帖子,未定期整理精华贴,未进行有效管理的。
4、对本版块的管理工作放任自流,无法正确引导的。
5、一个版主在遭到20人联名起诉后将被解职。
6、处理网友之间的关系不当,多次遭到严重投诉,经社区调查属实的行为。
7、版主考评不合格的。

Ⅵ、版主的辞职
1、版主可以提出辞职、一般在48小时后处理、同时自动成为论坛的VIP。
2、辞职后的斑竹、在3个月内的再次版主申请将不被认可。

Ⅶ、版主请假和补假制度
1、因故1周不来论坛的版主请到事务请假区请假,因为事情紧急不能上网请假者可以让别人代请或者回来后到请假区补假,补假者请说明简单原因,也就是短期的有事不来论坛没有请假者可以补假,一周之上不来论坛并没有补假者按照斑竹考核制度为没有登陆论坛。
2、因故2周——4周不来论坛的版主请到事务请假区请假,因为事情紧急不能上网请假者可以让别人代请或者回来后到请假区补假,补假者请说明详细原因,并经过论坛管理委员会批准才可算补假成功。
3、因故超过4周不来论坛者请到事务请假区请假,因为事情紧急不能上网请假者可以让别人代请或者回来后到请假区补假,补假者必须申请补假,经站长同意论坛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并说明详细原因,核准请假。
4、因故超过2个月不来论坛的版主请到事务区办理辞职手续,2个月之后还想担任版主的可以提出申请,经论坛管理委员会通过即可恢复版主职位。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管委会所有。
发表于 2004-11-29 19:5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吉林吉林

Re:论坛斑竹管理条例

Simdroid开发平台
我想这个对于我来是很有用了!
发表于 2004-12-4 13:44: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武汉

Re:论坛斑竹管理条例

支持!!
发表于 2004-12-4 19: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无锡

Re:论坛斑竹管理条例

支持,不过只能删除话题而不能删除某个帖子。
发表于 2004-12-4 19:26: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上海闵行区

Re:论坛斑竹管理条例

heavenhell wrote:
支持,不过只能删除话题而不能删除某个帖子。

点“编辑”进去,拉到底部可以删除某个帖子
发表于 2004-12-5 09:56: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无锡

Re:论坛斑竹管理条例

谢。以前没太在意,不好意思。
发表于 2005-1-14 13:33: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陕西渭南

Re:论坛斑竹管理条例

支持这个建议
发表于 2005-3-18 14:35: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吉林长春

Re:论坛斑竹管理条例

我也想申请做斑竹
发表于 2005-3-18 15:06: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苏州

Re:论坛斑竹管理条例

viocan wrote:
我也想申请做斑竹
请按论坛要求申请,谢谢!
http://www.simwe.com/forum/post/page?bid=8&sty=1&age=0&s=47
发表于 2005-6-21 08:59: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十堰

Re:论坛斑竹管理条例

我想申请UG版版主,不知道现在还行不行?
 楼主| 发表于 2005-6-21 09:3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武汉

Re:论坛斑竹管理条例

ddsrd163 wrote:
我想申请UG版版主,不知道现在还行不行?
任何时候都可以, 我们永远欢迎会员的加入, 请按格式申请
发表于 2005-6-28 08:26: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辽宁大连

Re:论坛斑竹管理条例

支持一下,感觉自己还有好远的路!!!
 楼主| 发表于 2005-6-28 17: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武汉

Re:论坛斑竹管理条例

betty2 wrote:
支持一下,感觉自己还有好远的路!!!
不急, 慢慢来, 论坛永远向热心会员敞开大门
发表于 2005-9-4 12: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镇江

Re:论坛斑竹管理条例

努力争取
发表于 2005-9-24 11: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四川成都

Re:论坛斑竹管理条例

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05-9-25 15:46: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武汉

Re:论坛斑竹管理条例

dudreams wrote:
努力争取
呵呵,兄弟其实已经够条件了啊
salar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5-9-29 23: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山东潍坊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05-9-29 23:44: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上海大学

Re:论坛斑竹管理条例

salar wrote:
我也想当斑竹,路漫漫阿!遥远的很

不想当元帅的士兵不是好士兵,希望你保持一颗平常心,踏踏实实做事。很多事情都是水到渠成的!

像他学习!
1.jpg
robert2005168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5-11-5 20:0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合肥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05-11-18 13: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深圳

Re:论坛斑竹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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